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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 来源: 时间:2023/11/9 12:20:31 字体:[] 留言

主动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主动评级业务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未经委托,主要通 过公开渠道收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受评对象开展的信用评级。

第三条 主动评级对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公司计划开展的主动评级对象,如主权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 主动评级业务由研发部发起,依据主动评级对象,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承做,主动评级项目须经公司信用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启动。

第五条 主动评级项目由各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分派,并成立项目组, 评级项目组成员应不存在相关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六条 评级项目组主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信息 来源主要为受评对象公开披露的信息、专业资讯和数据提供商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与受评对象存在业务管理、监督等关系的相关组织或机构正式对外提供的信息。

第七条 评级项目组应对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 畴内审核及分析,根据公司公布的评级方法,通过审慎判断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形成评级观点,撰写评级报告,主动评级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

 第八条 主动评级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该评级为主动评级及其局限性,并应在报告标题、评级符号标识及报告声明等方面与委托评级报告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 公司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等级评定工作,信用评审委员会应 充分认识主动评级资料信息收集的局限性,审慎判断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 主动评级结果适用于公司公布的评级符号体系,主权评级在 相应的评级符号后加“s”下标进行标识,其他主动评级项目均在相应的评级符号后加“pi”下标进行标识,以区别于委托评级。

第十一条 主动评级结果的公布形式和渠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级项目组可在发布主动评级结果前,书面告知受评企业,双方可就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料及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主动评级结果进行持续跟踪。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受评对象,如由主动评级转为委托评级时,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主动评级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评级项目组应完成主动评级项目存档工作,将主动评级项 目资料移交至评级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处存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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