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业务承揽规范
第一条 根据监管相关规定,为规范本公司在评级业务承揽过程中规范作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委托评级业务承揽及相关信用评级委托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承接委托评级业务由市场部门负责。
第四条委托评级协议由市场部部相关人员发起申请,合规部对信用评级委托协议进行利益冲突、作业时间、复评等方面的合规审查,法务对信用评级委托协议进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审查。
第五条 合同文本应包含委托事项和时限、双方权利与义务、收费标准、保密责任、违约责任、协议终止、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
第六条 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等相联系的约定。
第七条 市场部相关人员营销过程中签订的《信用评级委托协议》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八条 市场部相关人员在承接业务前应确保该评级对象属于本公司的信用评级业务范畴,并且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禁止承接项目的利益关系。
第九条 评级项目承揽过程中,市场部相关人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承诺或保证级别,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收费标准的价格进行低价竞争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条 评级业务部门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评级业务的竞争性谈判及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 市场部相关人员对于在营销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不得提供评级服务的评级对象情形参照本公司《信用评级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