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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分析师轮换管理制度

作者: admin 来源: 时间:2023/11/9 12:16:19 字体:[] 留言

信用评级分析师轮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评级分析师与受评企业或相关第三方由于长期存在的关系而造成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维护公司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信用评级公信力,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机构的自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轮换要求

第二条 连续评级服务期限

(一)评级分析师连续为同一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评级分析师由于工作安排,在公司不同评级业务部门间调动,为同一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的不同产品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三)评级分析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评级机构连续为同一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四)相关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同一评级分析师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评级轮换期评级分析师应自连续评级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进入两年轮换期。 轮换期未满两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企业或相关第三方的评级活动。

第四条 评级轮换记录

(一)公司评级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评级项目台账,对受评企业后续跟踪评级的评级分析师承做情况进行统计。

(二)跟踪评级项目立项时,由评级业务部门指定专人按照以上规定核实项目成员过往承做年限后,再行确认项目组。

第五条 轮换监督管理

(一)公司评级业务部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评级从业人员轮换,合规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监督。

(二)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对所发现或知情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评级业务部门报告。

(三) 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轮换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评级部负责修订及解释,经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订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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