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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作者: admin 来源: 时间:2023/11/9 11:48:24 字体:[] 留言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为确保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建立良好的评级文化,特制定《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对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1)公司与受评主体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主体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3)受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主体股份达5%以上;(5)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前6个月及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主体发行的证券或者衍生品等产品;(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影响评级独立性的情形。

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影响评级独立性的六种情形时,应当回避:(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主体股份达5%以上或者是受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主体的董事、监事或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3)本人、直系亲属近三年担任受评主体聘任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签字人;(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主体发行的证券或衍生品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主体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5)从受评主体及其关联机构离职的评级人员,自离职起三年内参与该受评对象相关的评级工作;(6)连续5年为同一受评主体及其关联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轮换日起两年内继续参与该受评主体及关联机构的评级活动;(7)本人以任何形式在受评企业兼职的;(8)其他可认定的足以影响评级分析人员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评级业务的情形.

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要求应防范以下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主体发行的证券或者衍生品等产品;(2)公司、评级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交易与受评主体关联机构相关的证券或者衍生品等产品;(3)公司及评级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主体提供评级咨询或者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4)以主动评级结果为条件诱使或胁迫受评主体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费用、委托业务或提供其他不当利益;(5)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向受评主体、委托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索取或接受不当利益,或参与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活动;(6)评级人员从事该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或参与受评主体的非评级业务;(7)利用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其他回避要求:(1)公司不能对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2)公司不能为评级委托人提供担保;(3)评级人员不得参加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评级项目,若与本人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向公司申报;(4)除了评级委托关系以外,参与整个评级过程的评级人员、市场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与被评对象有其他任何业务关系;(5评级人员在与被评对象洽谈评级业务和评级收费时,禁止把评级收费与评级结果挂钩,禁止事先承诺信用评级结果(6)评级人员不准在洽谈评级业务或开展评级工作的过程中,洽谈、承揽或开展其他业务。

 

 

 

河北中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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